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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居委会应制止辖区内未成年人不良行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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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inwen.mobi 发表于 2025-9-8 21:10:36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村居委会应制止辖区内未成年人不良行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第三十条规定,公安机关、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,应当及时制止,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。此外,一些地方性法规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,如《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》第二十一条规定,公安机关、居(村)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,应当及时制止,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。《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》第三十六条规定,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或者学校应当按照各自职责,建立对不在学、未就业的未成年人和农村留守儿童、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跟踪教育管理机制,预防和制止其实施不良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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