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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他人被刑拘?专家普法解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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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inwen.mobi 发表于 2025-8-16 09:58:16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2025年8月9日22时许,杭州警方接到群众报警,称在观看演出时被人猥亵。当晚,警方就在嫌疑人的住处将其成功抓获,目前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,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。针对这一事件,专家进行了普法解读。我国法律对“猥亵”的规制分为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两个层次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,一般猥亵,如轻微的身体接触、言语挑逗等,尚未达到“强制”程度,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公安机关可对行为人处5到10日拘留;若情节严重,如多次猥亵、在公共场所以骚扰方式实施等,则处10到15日拘留。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超出“一般猥亵”范畴,则涉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“强制猥亵罪”。该罪名的核心要件有二:其一,“强制”,即行为人通过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方法,使被害人无法或不敢反抗;其二,“猥亵”,即针对他人身体隐私部位或人格尊严实施的具有性意义的侵害行为,如抚摸、搂抱、亲吻等。专家强调,此次案件中警方直接对嫌疑人刑拘,应该是掌握了行为人强制猥亵动作、被害人指认、现场证人等强制猥亵罪的证据链,并且是“当众”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:“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强制猥亵罪,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”。“公共场所”包括群众进行公开活动的场所,如商场、车站、影院、体育馆等;“当众”则指“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能够进出的场所”“不特定或者多数人能够看到的现实、具体的场合”。在此次事件中,演出场所属于典型的公共场所,行为人与被害人同坐于开放区域,周围有其他顾客及工作人员,其行为处于“不特定多数人可感知”的现实场景中,即使现场无人直接目睹,只要行为本身具有“公开性”,即符合“当众”的认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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